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41號原告 黃郁程 被告 林蒼嶽 上列被告林蒼嶽因103年度簡字第57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黃郁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陳雪玉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