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家繼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家繼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特留分扣減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簡字第18號原告 王玉敏
王寶磁 王玫臙 王崇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怡孜 律師
鄭國安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謝孟璇 律師被告 王楓鈞 訴訟代理人 陳三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特留分扣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家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柯雅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