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2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09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皓帆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法官欄關於「法官陳憲裕」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陳世宗」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關於原本及正本法官欄關於「法官陳憲裕」之記載,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法官陳世宗」,爰為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世宗法官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