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九○○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甲0000000.法定代理人乙0000000.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日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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