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1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1848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務人 鐘健誠 現設籍於臺灣省桃園縣○○鄉○○村○○鄰○○路○○○巷10之3號即桃園縣蘆竹鄉戶政事務所之所在地,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資查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僅得以公示送達方式對債務人現設籍之住所即臺北縣新莊市戶政事務所為送達,惟民事訴訟法第50
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
3條第1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