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1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1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柒佰壹拾捌萬叁仟零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伍佰捌拾柒萬壹仟壹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