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9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睿憲 (原名 吳誌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建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葉建廷發支付命令,前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聲請人雖於104年8月1日、104年8月11日具狀陳明,惟僅云本票屆期提示未獲兌現,聲請人於104年5月30日一再催索,相對人亦置之不理。查系爭三張本票均無到期日記載,聲請人未釋明何時為提示,以行使其追索權,難認已依本院裁定意旨為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