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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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75號原告宏基瀝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麽勇 被告承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2,201元(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扣除支付命令已繳500元外,尚應補繳17,9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