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7221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顏孝辰
被告 陳宏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肆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肆佰陸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420元
合 計 3,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