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722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7221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顏孝辰

被告 陳宏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肆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肆佰陸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420元

合    計      3,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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