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清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清水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
一、受刑人黃清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趙文淵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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