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74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南投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不動產登記
「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資料均不得遮隱)。
㈡請提出被繼承人 林昭興 死亡除戶時之全戶戶籍謄本(◎應含
該戶籍資料手抄戶口簿冊資料)、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不得省略;如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無訴訟能力人,應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㈢請向被繼承人林昭興死亡時住所管轄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聲明無拋棄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㈣請於查明不動產現所有權人為何人後,具狀以其為相對人,並補正列載其姓名及住、居所資料。
㈤聲請人原不動產附表關於縣市欄部分記載為「南投線」,顯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之。
㈥請提出債務人林昭興之繼承人有未依約繳款之證據資料(如:帳務明細表…等)。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