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2號原告方月完被告 方健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萬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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