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3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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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3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8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先後二次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