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57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57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5727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陸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零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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