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57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5726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