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小字第203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20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黃靜美
被   告  陳色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陸仟肆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玖拾伍元為原
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程淑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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