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87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雪峰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選任辯護人 周思傑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8987號、第2043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15時40分許,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翌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