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0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032號債權人甲00000000.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貳仟肆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