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2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祖祥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3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祖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祖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
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再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6號解釋及第662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是反面解釋,若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不得易科罰金者,即無上開刑法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意旨之適用,而無庸於定應執行刑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②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
而其餘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依照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易科罰金之利益。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周祖祥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出具之刑事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本件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即得合併定應執行刑。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③至④號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59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⑥至㊸號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756號、106年度訴字第1、457、46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確定,編號附表編號㊺至號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628號、107年度訴字第32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此有卷內所附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①至號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即不得重於有期徒刑30年,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17年、10年及其餘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6月、1年8月、10月加計後之總和,即31年11月。而依前揭說明,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②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因與其餘附表編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故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衡酌罪責相當原則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各該行為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彼此間之時間與空間關係、偶發性、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所犯數罪反應出之行為人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就各該判決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至於附表編號⑤所示併科罰金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附表:受刑人周祖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①施用第一級毒品│③施用第一級毒品│⑤未經許可,幫助│││②施用第二級毒品│④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宣告刑│①有期徒刑9月│③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8月│││②有期徒刑6月│④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犯罪日期│①105年5月25日│③105年6月1日│105年2月3日至│││②105年5月25日│④105年6月2日│105年7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5年度│雲林地檢105年度│雲林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091號│毒偵字第824號│偵字第4078、5544│││││、106年度偵字第│││││136、534、769│││││、2370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64│105年度訴字第59│106年度訴字第30││事實審││5號│2號│1號││├────┼────────┼────────┼────────┤││判決日期│106年1月11日│106年3月30日│106年8月16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64│105年度訴字第59│106年度訴字第30││判決││5號│2號│1號││├────┼────────┼────────┼────────┤││判決│106年2月2日│106年4月24日│106年9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①否②是│否│否││之案件││││├────────┼────────┼────────┼────────┤│備註│⒈雲林地檢106年│⒈雲林地檢106年│雲林地檢106年度│││度執字第482號│度執字第1311號│執字第2819號│││⒉雲林地檢106年│⒉編號②、③已定││││度執字第48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罪名│⑥至⑯均販賣第一│⑰至⑲均販賣第一│㉗販賣第二級毒品│││級毒品│級毒品│㉘共同販賣第二級││││⑳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毒品│││││㉑至㉖均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⑥至⑯均判處有期│⑰至㉖均判處有期│㉗至㉘均判處有期│││徒刑15年6月│徒刑15年2月│徒刑4年2月│├────────┼────────┼────────┼────────┤│犯罪日期│⑥104年6月4日│⑰104年5月19日│㉗104年5月8日│││⑦104年6月6日│⑱104年5月20日│㉘104年6月15日│││⑧104年6月8日│⑲104年6月5日││││⑨104年12月26日│⑳104年6月7日││││⑩105年4月24日│㉑104年6月13日││││⑪105年4月26日│㉒104年6月13日││││⑫105年5月1日│㉓105年1月3日││││⑬105年5月4日│㉔105年1月7日││││⑭105年5月5日│㉕105年2月中下││││⑮105年5月6日│旬某日││││⑯105年5月8日│㉖105年4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4年度│雲林地檢104年度│雲林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5372、5373│偵字第5372、5373│偵字第5372、5373│││、5591、6218號、│、5591、6218號、│、5591、6218號、│││105年度偵字第31│105年度偵字第31│105年度偵字第31│││48、3752、3772、│48、3752、3772、│48、3752、3772、│││、4075、5170、56│、4075、5170、56│、4075、5170、56│││98、4072號、106│98、4072號、106│98、4072號、106│││年度偵字第1475號│年度偵字第1475號│年度偵字第1475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75│104年度訴字第75│104年度訴字第75││事實審││6號等、106年度│6號等、106年度│6號等、106年度││││訴字第1、457、│訴字第1、457、│訴字第1、457、││││469號│469號│469號││├────┼────────┼────────┼────────┤││判決日期│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75│104年度訴字第75│104年度訴字第75││判決││6號等、106年度│6號等、106年度│6號等、106年度││││訴字第1、457、│訴字第1、457、│訴字第1、457、││││469號│469號│469號││├────┼────────┼────────┼────────┤││判決│106年9月25日│106年9月25日│106年9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⒈雲林地檢106年│⒈雲林地檢106年│⒈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166號│度執字第3166號│度執字第3166號│││⒉編號⑥至㊸已定│⒉編號⑥至㊸已定│⒉編號⑥至㊸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應執行刑為有期│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徒刑17年│徒刑17年│└────────┴────────┴────────┴────────┘┌────────┬────────┬────────┬────────┐│編號/罪名│㉙販賣第二級毒品│㉝販賣第二級毒品│㉞幫助販賣第二級│││㉚至㉛均共同販賣││毒品│││第二級毒品│││││㉜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㉙至㉜均判處有期│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1年10月│││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㉙104年5月21日│105年5月4日│105年5月3日│││㉚104年6月5日│││││㉛104年6月8日│││││㉜104年6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4年度│雲林地檢104年度│雲林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5372、5373│偵字第5372、5373│偵字第5372、5373│││、5591、6218號、│、5591、6218號、│、5591、6218號、│││105年度偵字第31│105年度偵字第31│105年度偵字第31│││48、3752、3772、│48、3752、3772、│48、3752、3772、│││、4075、5170、56│、4075、5170、56│、4075、5170、56│││98、4072號、106│98、4072號、106│98、4072號、106│││年度偵字第1475號│年度偵字第1475號│年度偵字第1475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75│104年度訴字第75│104年度訴字第75││事實審││6號等、106年度│6號等、106年度│6號等、106年度││││訴字第1、457、│訴字第1、457、│訴字第1、457、││││469號│469號│469號││├────┼────────┼────────┼────────┤││判決日期│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75│104年度訴字第75│104年度訴字第75││判決││6號等、106年度│6號等、106年度│6號等、106年度││││訴字第1、457、│訴字第1、457、│訴字第1、457、││││469號│469號│469號││├────┼────────┼────────┼────────┤││判決│106年9月25日│106年9月25日│106年9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⒈雲林地檢106年│⒈雲林地檢106年│⒈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166號│度執字第3166號│度執字第3166號│││⒉編號⑥至㊸已定│⒉編號⑥至㊸已定│⒉編號⑥至㊸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應執行刑為有期│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徒刑17年│徒刑17年│└────────┴────────┴────────┴────────┘┌────────┬────────┬────────┬────────┐│編號/罪名│㉟至㊳均販賣第二│㊴轉讓第一級毒品│㊷至㊸均販賣第一│││級毒品│㊵轉讓第二級毒品│級毒品││││㊶轉讓禁藥罪││├────────┼────────┼────────┼────────┤│宣告刑│㉟至㊳均判處有期│㊴至㊶均判處有期│㊷至㊸均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徒7月│徒刑5年6月│├────────┼────────┼────────┼────────┤│犯罪日期│㉟105年4月12日│㊴105年5月1日│㊷105年5月23日│││㊱105年4月14日│㊵105年5月11日│㊸105年5月26日│││㊲105年5月8日│㊶105年6月2日││││㊳105年5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4年度│雲林地檢104年度│雲林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5372、5373│偵字第5372、5373│偵字第5372、5373│││、5591、6218號、│、5591、6218號、│、5591、6218號、│││105年度偵字第31│105年度偵字第31│105年度偵字第31│││48、3752、3772、│48、3752、3772、│48、3752、3772、│││、4075、5170、56│、4075、5170、56│、4075、5170、56│││98、4072號、106│98、4072號、106│98、4072號、106│││年度偵字第1475號│年度偵字第1475號│年度偵字第1475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75│104年度訴字第75│104年度訴字第75││事實審││6號等、106年度│6號等、106年度│6號等、106年度││││訴字第1、457、│訴字第1、457、│訴字第1、457、││││469號│469號│469號││├────┼────────┼────────┼────────┤││判決日期│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75│104年度訴字第75│104年度訴字第75││判決││6號等、106年度│6號等、106年度│6號等、106年度││││訴字第1、457、│訴字第1、457、│訴字第1、457、││││469號│469號│469號││├────┼────────┼────────┼────────┤││判決│106年9月25日│106年9月25日│106年9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⒈雲林地檢106年│⒈雲林地檢106年│⒈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166號│度執字第3166號│度執字第3166號│││⒉編號⑥至㊸已定│⒉編號⑥至㊸已定│⒉編號⑥至㊸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應執行刑為有期│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徒刑17年│徒刑17年│└────────┴────────┴────────┴────────┘┌────────┬────────┬────────┬────────┐│編號/罪名│㊹持有第二級毒品│㊺至㊻均販賣第二│㊼販賣第二級毒品││││級毒品│㊽至均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㊺至㊻均處有期徒│㊼有期徒刑1年11││││刑3年11月│月│││││㊽至㊿均處有期徒│││││刑3年9月│││││至均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5年5月26日│㊺105年2月25日│㊼105年5月3日││││㊻105年3月6日│㊽105年3月12日│││││㊾105年3月4日│││││㊿105年3月20日│││││105年3月15日│││││105年3月16日│││││105年3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5年度│雲林地檢106年度│雲林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2486號│偵字第3004、4594│偵字第3004、4594││││、4778號│、477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2│106年度訴字第628│106年度訴字第628││事實審││2號│號、107年度訴字│號、107年度訴字│││││第322號│第322號││├────┼────────┼────────┼────────┤││判決日期│107年1月19日│107年8月31日│107年8月31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2│106年度訴字第628│106年度訴字第628││判決││2號│號、107年度訴字│號、107年度訴字│││││第322號│第322號││├────┼────────┼────────┼────────┤││判決│107年2月21日│107年9月25日│107年9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7年度│⒈雲林地檢107年│⒈雲林地檢107年│││執助字第276號│度執字第3605號│度執字第3605號││││⒉編號㊺至已定│⒉編號㊺至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徒刑10年│└────────┴────────┴────────┴────────┘┌────────┬────────┬────────┬────────┐│編號/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至均販賣第一│至均轉讓禁藥│││至均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級毒品│至均販賣第一││││販賣第一級毒品│級毒品││││至均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4月│有期徒刑5年8月│有期徒刑5年5月│││有期徒刑1年10│至均判處有期│至均判處有期│││月│徒刑5年3月│徒刑7月│││至均判處有期│至均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徒刑7年9月││││有期徒刑8年4月│││││至均判處有期│││││徒刑7年11月│││││有期徒刑7月10│││││月│││├────────┼────────┼────────┼────────┤│犯罪日期│105年3月24日│105年4月29日│105年4月30日│││105年4月28日│105年4月26日│105年3月26日│││105年3月2日│105年5月3日│105年3月10日│││105年3月18日│105年5月3日││││105年3月3日│105年2月25日││││105年3月5日│105年2月28日││││105年3月8日│105年3月6日││││105年2月26日│105年3月5日││││105年3月8日│105年3月9日││││105年3月27日│105年3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6年度│雲林地檢106年度│雲林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004、4594│偵字第3004、4594│偵字第3004、4594│││、4778號│、4778號│、4778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28│106年度訴字第628│106年度訴字第628││事實審││號、107年度訴字│號、107年度訴字│號、107年度訴字││││第322號│第322號│第322號││├────┼────────┼────────┼────────┤││判決日期│107年8月31日│107年8月31日│107年8月31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28│106年度訴字第628│106年度訴字第628││判決││號、107年度訴字│號、107年度訴字│號、107年度訴字││││第322號│第322號│第322號││├────┼────────┼────────┼────────┤││判決│107年9月25日│107年9月25日│107年9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⒈雲林地檢107年│⒈雲林地檢107年│⒈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605號│度執字第3605號│度執字第3605號│││⒉編號㊺至已定│⒉編號㊺至已定│⒉編號㊺至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應執行刑為有期│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徒刑10年│徒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