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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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01號上訴人 陳春成 被上訴人 邱中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包括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係對原判決全部聲明不服,訴訟標的金額即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本院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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