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607號
原告淳白A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佳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宗憲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