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6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607號

原告淳白A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佳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宗憲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麗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