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2年度馬小字第150號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馬小字第150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告 劉仕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879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佩蓁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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