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62號
原告睿宏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豪華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書記官吳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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