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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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4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珊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關於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百元;關於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千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千8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書記官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