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上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46號原告 陳卉苧 被告 邱易澤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11年度審簡上字第1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倪霈棻法官歐陽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