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489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
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國94年8月5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程序費用為新台幣1,000元,聲明人應補繳之。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