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 王德安
洪瑞金 被告 林志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4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黃玥婷
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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