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40號原告 張純卿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因漏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書記官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