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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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再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42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巢光明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犯侮辱公署罪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497號,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095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429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巢光明(下稱聲請人)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家事法庭集團式犯罪行為,致有在法庭上公開評議「狗屁公署」之論述,然該等言論實遠遜於一般輿論對司法之譏諷,卻因涉案法官「公報私仇」的司法追殺,詳如102年度聲再字第255號刑事疑議狀所述,上開實情已由鈞院102年度訴願字第8號察查中,涉案法官之「姦」情至為明確為蓄意犯行,公然違反法律與聲請人犯行有因果關係,請審酌冤情,准予再審等語,並提出聲請人之民國101年7月25日「刑事疑議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869號刑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398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7182號不起訴處分書、法官評鑑委員會102年度評字第000001號評鑑決議書,聯合報100年7月30日「法官斥秦日新,別玩文字遊戲」、自由時報電子報101年8月4日「罵淫賤署、狗官,都更戶無罪」新聞報導、聯合報102年7月24日「名人堂: 洪仲丘 的悲願」以及「聯合筆記:失去魂魄的轉貼判決」、「罵不要臉無罪,法官:沒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非父子判父子請求評鑑法官遭否決」等新聞剪報、民間司改會102年7月10日「請全民『注意』法官評鑑委員會」新聞稿、本院102年8月6日院鎮文仁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聲請人102年8月8日聲請本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准予閱卷狀、司法院秘書長99年2月11日秘台廳民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99年2月14日法律字第0000000000號函(稿)、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抗字第35號民事裁定等影本為據。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應依同法第433條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又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或合於同法第421條所定有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始足當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雖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惟其提出上開「刑事疑議狀」之聲明疑義意旨內容,係對於本院102年6月24日所為102年度聲再字第255號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理由予以辯駁,另其提出之本院102年8月6日院鎮文仁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內容,係對於本院102年度訴願字第8號訴願案件之進程向聲請人提出說明,又其提出之上開刑事判決、不起訴處分書、評鑑決議書、民事裁定、新聞剪報、民間司改會新聞稿、聲請閱卷狀、司法院秘書長函、法務部函(稿)、聲請人戶籍謄本等,就形式上觀察,難認與原確定判決有何關聯性,且與原確定判決之事實無涉,均不能認聲請人已提出原確定判決對於事實之認定有何錯誤之證據,聲請人亦未具體指明聲請再審之法定原因,綜觀其聲請狀所載,無非係對於事實審法官之訴訟指揮、原確定判決之證據取捨及心證形成之職權行使等,專憑己意再為爭執,核與前揭關於聲請再審之要件不符,其所為再審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曾德水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賢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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