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2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魏高明 住臺中市○○區○○街○○號3樓
送達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楊治宇 、 熊南彰 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102年度重國字第3號),抗告人聲請法官林春鈴迴避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2年6月14日具狀聲明不服而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林伊倫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書記官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