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409號原告 黃嘉榮 被告 吳美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婚姻無效,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109年8月5日寄存警局,有送達證書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家事庭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郭兆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