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破字第8號聲請人 張育棻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並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經查,聲請人具狀聲請破產宣告,未據繳納聲請費用,而依聲請人陳報破產財團之財產為新臺幣(下同)3,130,695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二、按聲請破產應依破產法第62條之規定,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5條亦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必要事項。
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謝怡貞【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再次提出債權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倘為保證債務,主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債權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情形、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項。
(三)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及普通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如房屋貸款、貨款、借款、工程款等)及提出證明文件。
(四)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為何。
(五)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如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三、說明聲請人有無積欠稅捐債務,如有應詳列稅捐種類及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即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並陳明各該稅捐債務是否現受行政執行,並提出相關證明。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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