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962號聲請人 曾建輝 上列聲請人曾建輝因與相對人 江富義 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曾建輝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 江文雄 (住彰化縣○○市○○里○○路○段○○○巷○○弄○號)、 江張金枝 (住彰化縣○○市○○里○○路○段○○○巷○○弄○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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