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侵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訴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上訴人陳鴻賓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103年度侵訴字第6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業於民國103年12月12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規定,於同年月17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自上訴期間屆滿後起算亦已逾20日,仍未見被告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詹蕙嘉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婷瑩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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