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36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638號
原   告  王俐俐
訴訟代理人  李芝娟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劉思微
       王誌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
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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