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638號
原 告 王俐俐
訴訟代理人 李芝娟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劉思微
王誌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
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