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勞小字第42號
原 告 吳易軒
被 告 欣達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牛秉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柒佰肆拾元。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其自民國107年7月1日起至同年9月15日止任職於被
告公司,擔任餐廳之外場計時人員,約定時薪為新臺幣(下同)
140元,惟被告未依約給付薪資,計積欠原告自107年8月1日
起至107年9月15日止共計工時241小時之薪資33,740元(計算
式:241×140元=33,740元),屢經催討,未獲置理,爰依兩
造間之勞動契約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等事實,業據
其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新北市政
府勞動局108年7月29日新北府勞資字第1081068910號函、加班
補休請假登記單、107年8、9月份班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
告本於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萬3,740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