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勞小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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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小字第22號
原 告 周邦儒
訴訟代理人 柯俊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赤霄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前條解散之公
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
經營業務,公司法第24條至第26條分別定有明文。故公司解
散後,應進行清算程序,在清算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
範圍內仍然存續,必須待清算完結後,公司之人格始得歸於
消滅(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1732號判決要旨參照)。又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雖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終止勞動契約
預告期間之工資共新臺幣89,521元,然被告已於民國107年
11月15日經股東臨時會決議解散,並選任 張樹義 為清算人,
經新北市政府以107年11月20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78075303
號函核准解散登記,嗣清算人於108年7月19日檢具清算期
間收支表、資遣費等分配明細(內有記載本件原告請求之資
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聯運廠商分成債務明細、綜合損益
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明細表、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
人查核報告書及股東會議記錄等資料,向本院聲請准予清算
終結,其中財產目錄記載為零,本院則以108年7月26日新
北院輝民事永108年度司司字第192號函通知被告清算完結
,准予備查等情,有公司資料查詢表、變更登記表存卷可參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8年度司司字第192號呈報清算終
結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判決要旨,被告
已經清算完結,其法人格已經消滅,自無民事訴訟之當事人
能力。準此,原告以無當事人能力之赤霄網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為被告,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