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泯錡(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非制式手槍壹支(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一一O三O二六七九九)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泯錡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60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該案中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6097號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
112年10月27日確定在案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具有殺傷力一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1月27日刑理字第1126015738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查,核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訛,爰依前揭規定予以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就前揭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瓊琳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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