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8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8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邱惠燕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聰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肆萬陸仟肆佰肆拾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6835號│├──┬───────┬───────┤│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001│250,920元│99年6月10日│├──┼───────┼───────┤│002│484,800元│99年7月12日│├──┼───────┼───────┤│003│479,520元│99年8月16日│├──┼───────┼───────┤│004│475,200元│99年9月15日│├──┼───────┼───────┤│005│576,000元│99年10月29日│├──┼───────┼───────┤│006│480,000元│9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