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6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基龍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0年度聲沒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零叁伍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035公克),有該院98年6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0383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足認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之第一級毒品無誤,聲請人聲請將之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