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75號原告 賴春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南總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南總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亞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竇玲玲連珈華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8,3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7,81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書記官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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