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54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54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548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秉閎
鄭雅今林文雄曾國隆張俊民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63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乙○○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
戊○○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戊○○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肆仟伍佰元沒收。
甲○○、丁○○、丙○○各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乙○○、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又被告2人之2個犯罪事實,均係分別與「 金哥 」、「 小穎 」共同反覆密接提供賭博場所以聚集不特定賭客賭博財物,並從中博取利益,顯見被告2人主觀上具有同一營利之意圖甚明,是被告2人參與上開賭博、提供賭博場所,並聚眾賭博之行為,本質上均分別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足認皆係接續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接續犯」,同為包括一罪,均應僅分別成立一罪。再被告2人分別所犯上開2罪間,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以達成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以一行為觸犯前揭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而被告乙○○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金哥」之成年人所屬網路賭博集團成員;被告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穎」之成年人所屬網路賭博集團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故被告2人均屬共同正犯。
㈡、按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所載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係指雖非多數人集合往來之公共場所,但為不特定人隨時得出入之場所。查電腦網路係可供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絕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係已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罪構成要件。而本案之「彩金娛樂城」、「沙龍娛樂度假村」、「i88在線娛樂」網站,係可供不特定人上網登入,進行以「各項職業運動賽事」、「百家樂」、「六合彩」等的下注簽賭,該網站即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是核被告甲○○、丁○○、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又被告3人於如聲請附表所示期間內以網際網路連線至上開網站賭博之行為,係基於同一賭博目的而為,時間接近,顯係基於同一犯意之接續行為,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㈢、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乙○○、戊○○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為牟得不法利益,而為聲請所指賭博行為,有助長投機歪風,有害社會善良風俗,行為實有不該;而被告甲○○、丁○○、丙○○於賭博網站賭博財物,助長社會投機僥倖風氣,敗壞社會善良風俗,所為亦不足取。兼衡被告等人之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簽賭期間、簽賭金額,與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為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之諭知。
㈣、至被告乙○○於偵查中供稱「我總共領給金哥5、6萬元,他給我2次3千,就是6千」等語(見偵查卷第179頁訊問筆錄),此即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被告戊○○亦於偵查中供稱「小穎給我一個半月的薪水,就是2萬3加上1萬1千5百」等語(見偵查卷第181頁訊問筆錄),此亦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上列沒收標的均為現行流通的貨幣金額,均無追徵價額問題(本院另按:有關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之重要事實,原聲請未見敘及,顯有疏漏,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凱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6399號被告乙○○男2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戊○○女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男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丁○○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丙○○男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戊○○分別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金哥」、「「小穎」之成年人所屬網路賭博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由「金哥」於民國106年5月初某日,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前,以每次提領可獲得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5,000元報酬之代價,吸收乙○○擔任所屬網路賭博集團車手,並命乙○○提供其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土城分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網銀金鑰予「金哥」後,「金哥」所屬網路賭博集團成員,即在其等經營、不特定人均可瀏覽、註冊之「彩金娛樂城」(http://588th.com)、「沙龍娛樂度假村」(http://www.sa36.net)及「i88在線娛樂」(http://www.i66game.net)網站上,將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作為不特定賭客匯入賭資之用。該等網站賭博方式係由賭客登入網站註冊取得會員資格,並將賭金匯入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後,即可在會員個人帳號之權限內下注各項職業運動賽事、百家樂、六合彩等項目,該等賭博網站再與各賭客結算輸贏結果,並將賭客所贏款項以轉帳方式匯至賭客註冊時填寫之銀行帳號內,惟若賭客未賭贏,則下注之賭金盡歸賭博網站經營者所有,以此方式從中牟利;而戊○○自106年6月起至同年7月間起,以每月2萬3000元之報酬,受雇上開網路賭博集團負責綜理帳務,以此方式共同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賭博財物。甲○○、丁○○及丙○○則各基於賭博之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附表所示地點上網後,在上開「彩金娛樂城」等賭博網站上進行各項職業運動賽事等下注賭博,並自其等附表所示帳戶,將款項匯入乙○○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購買彩金點數即賭金,並提供附表所示帳戶作為簽中贏得彩金換取現金之匯款帳戶。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乙○○、戊○○及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被告甲○○、丁○○於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部分自白及供述。
(二)「彩金娛樂城」、「沙龍娛樂度假村」及「i88在線娛樂」網站網頁截圖照片3張。
(三)被告乙○○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網路銀行IP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
(四)被告甲○○、丁○○及丙○○之附表所示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3份在卷可資佐證,被告5人犯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戊○○所為,各係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嫌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同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嫌。被告乙○○、戊○○分別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處斷。被告甲○○、丁○○及丙○○所為,則各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檢察官楊凱真附表┌──┬────┬──────┬───────┬─────┬──────┐│編號│被告│時間│地點│匯入帳戶│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1│甲○○│106年6月8日│臺北市中山區長│華南商業銀│106年6月8日│││││春路某彩券行│行帳號1082│800元││││││00000000號│││││││帳戶││├──┼────┼──────┼───────┼─────┼──────┤│2│丁○○│106年8月某日│(不詳)│第一商業銀│106年9月1日││││起至106年9月││行帳號2125│2,700元││││某日止││0000000號│││││││帳戶││├──┼────┼──────┼───────┼─────┼──────┤│3│丙○○│於106年3月某│新北市新莊區化│永豐商業銀│106年6月12日││││日至106年6月│成路57號之1│行帳號1450│3,000元││││某日止││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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