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9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吳美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啟祥 、 張紹駿 、 李珍萍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張啟祥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