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4號再審聲請人 宋政益 即 宋丞益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第77-17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