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楊瓊雅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8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7月4日裁定應予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0月4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林青怡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汪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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