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號債權人彰化縣溪湖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楊慶盛 債務人 盧淵書 債務人 盧秋 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捌仟叁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六日止,利率按年息百分之三計付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份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三七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份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份按上開利率加二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份按上開利率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