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8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包英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包英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包英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於民國99年3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61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2615號上訴駁回確定。㈡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79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㈢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544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經本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1057號上訴駁回確定。㈣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56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㈤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77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㈠、㈡、㈢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16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上開㈣、㈤案則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2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接續執行,於99年3月31日入監執行,刑滿日期原為102年3月3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0日後,其刑期終結日為102年3月1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7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44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