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63號
聲請人篁檉五金有限公司
統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謝國聖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莊宏毅 │第一商業銀行│民國97年3│新台幣10│WA0000000│││ 東門 行│月15日│,028元││├───┼──────┼─────┼────┼─────┤│莊宏毅│第一商業銀行│民國97年1│新台幣14│WA0000000│││東門行│月15日│,790元││├───┼──────┼─────┼────┼─────┤│莊宏毅│第一商業銀行│民國97年2│新台幣12│WA0000000│││東門行│月15日│,014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