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0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0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07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死亡前住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81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5年9月3日下午6時30分許(已屬夜間),侵入彰化縣○○鄉○○村○○路○段○○○號被害人甲○○之住宅,竊取甲○○所有之液晶螢幕、電腦主機、鍵盤各乙台、電腦喇叭2座得手,適甲○○返家始發覺報警查獲。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業於95年10月2日死亡,此有戶役政電子閘門作業選單檢索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參。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周莉菁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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