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4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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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4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4241號聲請人 林祐君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謝鎧懋 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8日死亡,聲請人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拋棄繼承權書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是以,如非上開法律規定之人,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被繼承人謝鎧懋於112年8月8日死亡,聲請人林祐君為被繼承人長子 謝璧丞 之前配偶,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本件聲請人非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人,是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既非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尹貞